2017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考試必背考點
97 2017-07-14
對計價方法的確定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利息糾紛的處理
(1)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利息時利息的起算時間:
A.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B.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C.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計價方式糾紛的處理
(1)計價方式: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
(2)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工程量的確認
(1)工程量的確認應以工程師的確認為依據(jù)
(2)工程師的確認以簽證為依據(jù)
(3)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
確認工程量的時間
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2)同時履行抗辯權有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先履行抗辯權在當事人行使時,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2)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在他方未先履行義務前,可拒絕自己履行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情形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2)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代位權行使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到期;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
(3)債權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
(4)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題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變更:狹義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合同的轉讓)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變更的效力
(1)合同的變更僅及于發(fā)生變更的部分,已經(jīng)發(fā)生變更的部分以變更后的為準;
(2)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jù);
(3)未變更部分繼續(xù)原有的效力。
合同轉讓的類型
(1)合同權利轉讓
(2)合同義務轉移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也稱概括轉移)
債權轉讓的條件題
(1)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有效存在
(2)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同權利轉讓的協(xié)議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應具有可轉讓性。
不可轉讓的債權債務
(1)根據(jù)合同性質(具有人身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p>
債權人應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債權需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效力
(1)受讓人成為合同新債權人
(2)其他權利(從權利、抗辯權、抵銷權)隨之轉移
合同債務轉移的條件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2)經(jīng)債權人同意
(3)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企業(yè)合并或者分立:原企業(yè)的合同權利義務將全部轉移給新企業(yè),屬于法定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對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和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如仲裁條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分類
(1)協(xié)商解除
(2)單方解除(包括法定單方解除和約定單方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遲延催告解除: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遲延立即解除: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提示:解除合同后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不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和繼續(xù)履行。
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
(1)履行: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
(2)解除:合同解除;
(3)抵銷:債務相互抵銷;
(4)提存: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
(6)混同: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違約責任考點解析
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免責事由時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責任形式)
(1)繼續(xù)履行
(2)賠償損失
(3)采取補救措施
金錢債務都可以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的例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的調整: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定金
(1)定金的雙重屬性: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擔保形式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注意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qū)別。
(5)違約金與定金并存時只能擇一行使: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也無效。
(7)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先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第三人原因違約時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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