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遼寧公務員考試: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34 2017-07-19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一)國務院總理:一級;(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九)科級正職,鄉(xiāng)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十)科級副職,鄉(xiāng)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1993年9月發(fā)布的《關于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劃分,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執(zhí)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1)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書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qū))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qū))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各部部長,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各部副部長,鄉(xiāng)(鎮(zhèn))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11)科員:九至十四級;(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guī)定。
本法規(guī)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但沒有對具體的對應關系作出規(guī)定,這就為改革留下了空間。根據有關部門設想的新的級別設置方案,將來要增加級別數量,擴大相鄰職務層次的交叉對應幅度,同時體現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我國92%的公務員,其職務層次處于主任科員以下,因此職務層次越低,與級別的交叉對應幅度應當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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