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會計上崗證考試《法律法規(guī)》第三十五
41 2017-04-13
哈爾濱匯智會計學校為您講解哈爾濱會計上崗證考試《法律法規(guī)》三十五課
《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券債務核算;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財產(chǎn)物資的收發(fā)、增減核算;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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