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17會計實務做賬培訓
37 2017-06-19
對于很多會計從業(yè)人員在現(xiàn)實工作中很多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小編在這里整理了在會計實務做賬培訓中會遇到的各種培訓問題,也是在工作中會經(jīng)常遇到的一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老板提出部分收入不入賬,以達到少交稅的目的該怎么辦?
對企業(yè)來講,如果想合理避稅的話,除了爭取稅法范圍之內(nèi)的優(yōu)惠政策,還要注意的,就是這些文件中的優(yōu)惠條款。如果把優(yōu)惠政策選對了,就很可能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了。
2.固定資產(chǎn)四種計提折舊的方法都可以用嗎?
雙倍余額遞減折舊法和年數(shù)總和折舊法都屬遞減折舊法。采用這兩種折舊方法的理由,主要是考慮到固定資產(chǎn)在使用過程中,一方面它的效率或收益能力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的修理費用要逐年增加。為了均衡固定資產(chǎn)在折舊年限內(nèi)各年的使用費,固定資產(chǎn)在早期所提的折舊額應大于后期所提的折舊額。
固定資產(chǎn)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一經(jīng)確定,一般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由企業(yè)提出申請,并在變更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3.低值易耗品的三種攤銷方法都可以用嗎?
首先是攤銷方法問題:
《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攤銷方法有“一次攤銷法”和“分次攤銷法”。這里的“分次攤銷法”包括“五五攤銷法”、“分期平均攤銷法”和“降等攤銷法”。
其次是攤銷核算的操作問題:
“分次攤銷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帳戶下設臵“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攤銷”三個二級帳戶,分別核算庫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歷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額。
再次是低值易耗品控制問題:
在“一次攤銷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時就一次性將其全部價值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帳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內(nèi),已用而尚未報廢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帳外資產(chǎn),這無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難度。同時,“一次攤銷法”也不符合權(quán)責發(fā)生制原則的要求,尤其是對大額、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攤銷法”則不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
最后是“五五攤銷法”問題:
在三種分次攤銷法中,“五五攤銷法”的會計核算操作最簡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攤銷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低值易耗品等級及各等級單位價值標準,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報廢時各攤銷其價值的50%就行了。此外,與“一次攤銷法”相比,“五五攤銷法”下,不會形成帳外資產(chǎn)。
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攤銷法”會導致“資產(chǎn)負債表”中虛列資產(chǎn)。因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帳面價值(即: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會導致這段時間少計成本、費用,以致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虛列“存貨”金額以及在“損益表”中虛列利潤。這顯然不符合謹慎性原則要求?;蛟S這也正是新的《企業(yè)會計制度》下多數(shù)人不愿采用“五五攤銷法”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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